商標是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一種標記

商標是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一種標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8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位、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在中國申請註冊的商標可分為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商品商標是指使用在生產、製造、加工、揀選和經銷的商品上的商標。
服務商標是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區別開而使用的商標。
集體商標是指由工商業團體、協會或其他集體組織的成員使用于商品或服務上,用於表明商品的經營者或服務的提供者屬於同一組織,以便與非成員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商標。
證明商標是指由具有控制和檢測能力的行政機關、團體或其指定的機構所控制,由其他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用以證明商品原產地、主要原料、製造方法、品質、精確度及商品的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

中國商標局採用國際商品和服務分類,共有45個類別,前34個類為商品類別,後11個類為服務類別。一個商標註冊一個類別計為一件申請。商標註冊申請前,申請人必須確定所要註冊的國際分類的類別,以及與各個類別相對應的具體的商品或服務專案名稱。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可辦理續展手續,續展後的商標的有效期仍為十年,可以多次續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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