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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前,如何判斷近似商標?

一件商標是否能夠被核准註冊,商標近似和商品類似是兩個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而判斷兩件商標是否近似看似簡單明瞭,但在商標註冊的實際過程中,很多人對此並沒有清晰的認知。比如經常會有人問“紅旗”商標與“紅旗聯盟”商標、“如家”商標與“安如家”商標、“菊花”商標與“菊花圖形”商標等是否構成近似商標。

在中國的實踐中,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和組合商標是比較常見且大量被註冊的商標,對這些商標進行近似性判斷時需要考慮的要素值得較為深入的認知。對於文字商標而言,主要包括中文商標、外文商標、中外文組合商標、數位商標等,圖文組合商標中的文字也是比對的重要物件。在進行這類對比時,其主要考慮因素包括含義、字形和讀音等。在進行判斷時,商標文字的主要內容是否重合,特別是包含或重合的內容是否為在先商標所獨創,是判斷商標近似的重要衡量手段。商標的重合度越高,重合部分的顯著性越高,則判定近似的可能性越高。此外,還存在中文商標與外文商標比對情況,如果中文商標是外文商標的中文翻譯或音譯,且該外文屬於常見詞彙或知名度較高,則被認定為近似的可能性較高。而在將圖形商標進行比對時,則主要需要考慮兩商標的構圖、顏色、構成線條、蘊意、整體視覺效果。在衡量這些因素時需要把握整體判斷與部分判斷的標準,雖然部分要素存在不同,但整體視覺效果相似則仍然可能被判定為近似商標。對於組合商標,其最常見的是文字和圖形疊加而成的圖文組合商標,因此在判斷時首先需要認定圖形或文字因素在商標中的地位,進而根據文字比對或圖形比對的原則進行判斷。

由於商標近似判斷在實踐中的情況複雜且主觀性強,以上基於定義和實踐總結的常見考慮要素只是一般方向性指導。在判斷近似時,還需要結合商標近似判斷原則和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考慮,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商標註冊秩序,利用好有限的商標資源。

未注冊商標保護力度加大

未注冊商標保護力度加大
原《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新《商標法》在此基礎上增加一款:“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
在智慧財產權律師陳家金看來,增加此條款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將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搶先進行註冊。此修改在原有規定基礎之上,進一步加大了對已使用但未注冊商標的保護力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頻發的商標搶注現象。
由於我國實行的是自願註冊原則,理論上又承認了未注冊商標的合法性,因此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就產生了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兩種不同的商標形式。對於未注冊商標,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可以獲得保護,主要體現在《商標法》第十三條有關未註冊馳名商標的保護,第十五條禁止代理人、代表人搶注以及第三十一條有關禁止惡意搶注等條款。這些規定對於保護未注冊商標起到了一定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和打擊了不斷增加的“搶注”行為。
但是,近年來侵犯未注冊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仍然屢禁不止。很多搶注人並不具有明顯的不正當手段,有些可能確實對未注冊商標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情況並不知情;但也有些惡意搶注人為了規避法律,通過空殼公司申請注冊商標。這些問題加劇了未注冊商標遭受仿冒和搶注的嚴峻形勢,而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對這些問題又難以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去制止在後商標申請人的商標申請行為。一旦在後商標申請人搶注成功,由於理解不同,部分地方又執行絕對的注冊商標保護制度,未注冊商標使用人馬上就會面臨商標侵權帶來的停止使用和損害賠償的法律風險。這樣的風險對於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的使用人明顯不公平,凸顯出我國對商標在先使用權人保護的不足。
因此,針對這一當前社會反映比較突出的問題,在新《商標法》中設立商標在先使用權制度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陳家金律師說,新《商標法》將原先“未註冊但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冊商標”擴展到“除此以外,明知他人在先使用,不得將其未注冊商標予以註冊”,這是加大未注冊商標的保護力度。同時,新《商標法》規定有條件地保護商標在先使用權,體現了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維護誠實信用原則、保障公平合理的理念,使在先註冊原則變為:在先註冊和在先使用並重原則。不過,需要提醒的是,未注冊商標使用人要注意舉證責任。

 

商標權與著作權權利衝突的表現形式及解決

商標權與著作權權利衝突的表現形式及解決
近日,筆者經常遇到商標權與著作權之間的權利衝突問題。例如,山東淄博企業A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一鳴”文字商標註冊申請,該申請在商標局網站公佈後,企業B與A取得聯繫,要求A將“一鳴”商標轉讓給自己,同時B提出已經將該商標文字申請了版權登記,如果A不答應B的要求,B將提出商標異議阻止A商標註冊成功。
類似的案例還有:河北衡水某個體工商戶C委託石家莊某代理公司將自己的店名申請註冊為商標,該申請在商標局網站公佈後,自然人D與C取得聯繫,稱C申請註冊的商標已經被其申請版權登記,要求C立即停止侵權。此後,C又接到自稱是北京市版權局的電話,稱有人將其商標申請進行版權登記,但C享有優先註冊版權的權利,要求其立即支付1.76萬元的加急費進行版權登記。直到C根據對方提供的帳號給予匯款後,才得知自己上當受騙。
上述商標權與著作權之間的權利衝突案例還有許多,要想解決此類問題,先要厘清商標權與版權的特點。
商標權與版權的特點
商標權是指經過商標主管部門授予申請人在某一類的特定商品上使用某一特定標誌,用以區別不同商品提供者的專有權利。其基本特徵是顯著性,即社會公眾通過識別該商標能夠很容易的將該商品提供者與其它商品的提供者區別開來。商標權的取得需要通過申請註冊來實現,因此具有唯一性。
著作權即版權,其最基本的特徵是獨創性,即獨立完成。著作權的取得屬於自然取得,作品獨立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而無需申請登記或者備案。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權可能不具有唯一性,即凡是獨立完成作品的人都應當享有著作權。
權利衝突的表現形式
既然是商標權與著作權之間的權利衝突,不外乎申請人注冊商標時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或作品使用了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這兩種情況。據筆者瞭解,以前一種情形居多,後一種情形較為少見。
申請人注冊商標時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這種情形通常是商標所包含的文字、圖形抄襲、模仿了他人作品的內容。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不得侵犯他人已經取得的在先權利。
具體來說,如果在先權利人的著作權取得時間早於商標申請日,那麼一般在先權利人可以阻止商標的註冊。當著作權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作品的完成時間早於商標註冊申請日時,將不能阻止商標的註冊。
然而,如果在先權利人的著作權取得時間早於商標申請日,但是商標申請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商標是獨立創作完成的,則該商標將被核准註冊,也就是著作權各自享有。
值得注意的是,商標作為區別標誌要求具有顯著性,不得過於複雜難記,應是簡單明瞭,而作品則必須表達一定的思想含義,不能過於簡單。
實踐中最多的就是將一些獨創短句(包括部分影視作品、書名)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當這些短句本身表達一定思想內涵時,就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例如“海爾真誠到永遠”等。未經許可將他人這些獨創的短句申請註冊為商標時,就會造成權利的衝突。而另外一些缺乏獨創性的短句如“貓和老鼠”“英雄兒女”等則均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因而不構成權利衝突。另外,以下創作也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公眾領域的素材或者素材簡單組合;模仿、抄襲他人作品的,不視為著作權成立(但編輯作品除外)。
當出現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使用了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的文字和圖形的情形時,根據這兩項權利產生的基礎以及產生的時間的不同,基本上不會發生著作權與商標權衝突的現象。
解決衝突的三個原則
對於如何解決商標權與著作權之間的權利衝突,筆者認為,商標申請人在商標設計完成後應當保存手稿,作為獨立完成的證據,然後申請商標註冊。
如果在註冊申請後他人以著作權對抗注冊商標時,就需要考察對方是否擁有著作權,以及取得的時間,如果對方著作權登記在商標申請日之後,那麼自然可以不用理會,如果要是在商標註冊之前就需要引起注意了。
當面臨商標權與著作權之間的法律衝突時,筆者建議注意以下3個原則:取得在後的著作權不能阻止商標的註冊和使用;取得在先的著作權基本上能夠阻止商標的註冊和使用,但不是絕對的;構成商標的文字或者圖形不一定受著作權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