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冊商標保護力度加大

未注冊商標保護力度加大
原《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新《商標法》在此基礎上增加一款:“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
在智慧財產權律師陳家金看來,增加此條款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將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搶先進行註冊。此修改在原有規定基礎之上,進一步加大了對已使用但未注冊商標的保護力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頻發的商標搶注現象。
由於我國實行的是自願註冊原則,理論上又承認了未注冊商標的合法性,因此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就產生了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兩種不同的商標形式。對於未注冊商標,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可以獲得保護,主要體現在《商標法》第十三條有關未註冊馳名商標的保護,第十五條禁止代理人、代表人搶注以及第三十一條有關禁止惡意搶注等條款。這些規定對於保護未注冊商標起到了一定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和打擊了不斷增加的“搶注”行為。
但是,近年來侵犯未注冊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仍然屢禁不止。很多搶注人並不具有明顯的不正當手段,有些可能確實對未注冊商標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情況並不知情;但也有些惡意搶注人為了規避法律,通過空殼公司申請注冊商標。這些問題加劇了未注冊商標遭受仿冒和搶注的嚴峻形勢,而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對這些問題又難以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去制止在後商標申請人的商標申請行為。一旦在後商標申請人搶注成功,由於理解不同,部分地方又執行絕對的注冊商標保護制度,未注冊商標使用人馬上就會面臨商標侵權帶來的停止使用和損害賠償的法律風險。這樣的風險對於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的使用人明顯不公平,凸顯出我國對商標在先使用權人保護的不足。
因此,針對這一當前社會反映比較突出的問題,在新《商標法》中設立商標在先使用權制度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陳家金律師說,新《商標法》將原先“未註冊但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冊商標”擴展到“除此以外,明知他人在先使用,不得將其未注冊商標予以註冊”,這是加大未注冊商標的保護力度。同時,新《商標法》規定有條件地保護商標在先使用權,體現了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維護誠實信用原則、保障公平合理的理念,使在先註冊原則變為:在先註冊和在先使用並重原則。不過,需要提醒的是,未注冊商標使用人要注意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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