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與著作權權利衝突的表現形式及解決

商標權與著作權權利衝突的表現形式及解決
近日,筆者經常遇到商標權與著作權之間的權利衝突問題。例如,山東淄博企業A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一鳴”文字商標註冊申請,該申請在商標局網站公佈後,企業B與A取得聯繫,要求A將“一鳴”商標轉讓給自己,同時B提出已經將該商標文字申請了版權登記,如果A不答應B的要求,B將提出商標異議阻止A商標註冊成功。
類似的案例還有:河北衡水某個體工商戶C委託石家莊某代理公司將自己的店名申請註冊為商標,該申請在商標局網站公佈後,自然人D與C取得聯繫,稱C申請註冊的商標已經被其申請版權登記,要求C立即停止侵權。此後,C又接到自稱是北京市版權局的電話,稱有人將其商標申請進行版權登記,但C享有優先註冊版權的權利,要求其立即支付1.76萬元的加急費進行版權登記。直到C根據對方提供的帳號給予匯款後,才得知自己上當受騙。
上述商標權與著作權之間的權利衝突案例還有許多,要想解決此類問題,先要厘清商標權與版權的特點。
商標權與版權的特點
商標權是指經過商標主管部門授予申請人在某一類的特定商品上使用某一特定標誌,用以區別不同商品提供者的專有權利。其基本特徵是顯著性,即社會公眾通過識別該商標能夠很容易的將該商品提供者與其它商品的提供者區別開來。商標權的取得需要通過申請註冊來實現,因此具有唯一性。
著作權即版權,其最基本的特徵是獨創性,即獨立完成。著作權的取得屬於自然取得,作品獨立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而無需申請登記或者備案。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權可能不具有唯一性,即凡是獨立完成作品的人都應當享有著作權。
權利衝突的表現形式
既然是商標權與著作權之間的權利衝突,不外乎申請人注冊商標時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或作品使用了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這兩種情況。據筆者瞭解,以前一種情形居多,後一種情形較為少見。
申請人注冊商標時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這種情形通常是商標所包含的文字、圖形抄襲、模仿了他人作品的內容。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不得侵犯他人已經取得的在先權利。
具體來說,如果在先權利人的著作權取得時間早於商標申請日,那麼一般在先權利人可以阻止商標的註冊。當著作權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作品的完成時間早於商標註冊申請日時,將不能阻止商標的註冊。
然而,如果在先權利人的著作權取得時間早於商標申請日,但是商標申請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商標是獨立創作完成的,則該商標將被核准註冊,也就是著作權各自享有。
值得注意的是,商標作為區別標誌要求具有顯著性,不得過於複雜難記,應是簡單明瞭,而作品則必須表達一定的思想含義,不能過於簡單。
實踐中最多的就是將一些獨創短句(包括部分影視作品、書名)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當這些短句本身表達一定思想內涵時,就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例如“海爾真誠到永遠”等。未經許可將他人這些獨創的短句申請註冊為商標時,就會造成權利的衝突。而另外一些缺乏獨創性的短句如“貓和老鼠”“英雄兒女”等則均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因而不構成權利衝突。另外,以下創作也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公眾領域的素材或者素材簡單組合;模仿、抄襲他人作品的,不視為著作權成立(但編輯作品除外)。
當出現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使用了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的文字和圖形的情形時,根據這兩項權利產生的基礎以及產生的時間的不同,基本上不會發生著作權與商標權衝突的現象。
解決衝突的三個原則
對於如何解決商標權與著作權之間的權利衝突,筆者認為,商標申請人在商標設計完成後應當保存手稿,作為獨立完成的證據,然後申請商標註冊。
如果在註冊申請後他人以著作權對抗注冊商標時,就需要考察對方是否擁有著作權,以及取得的時間,如果對方著作權登記在商標申請日之後,那麼自然可以不用理會,如果要是在商標註冊之前就需要引起注意了。
當面臨商標權與著作權之間的法律衝突時,筆者建議注意以下3個原則:取得在後的著作權不能阻止商標的註冊和使用;取得在先的著作權基本上能夠阻止商標的註冊和使用,但不是絕對的;構成商標的文字或者圖形不一定受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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