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商標註冊證明
一、簡要說明
商標註冊證明是為了方便商標註冊人使用而出具的書面證明,與《商標註冊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供商標註冊證明申請的申請人必須是注冊商標的所有人。
二、辦理途徑
申請商標註冊證明有1條途徑:
(一)委託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三、辦理步驟
(一)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一家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佈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視窗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視窗打收文條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申請規費
四、申請書件的準備
辦理提供商標註冊證明申請的,應提交以下書件:
1、每申請提供1件注冊商標的註冊證明,提交提供商標註冊證明申請書1份;
2、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檔(營業執照、身份證等)影本,《商標註冊證》影本、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影本(原件經比對後退還);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注意事項:國際註冊證明申請應在國際註冊號碼前加“G”並標明申請出具的類別。
五、規費的繳納
每件提供商標註冊證明申請的規費為100元。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規費。
六、商標註冊證明的領取
提供商標註冊證明申請書件齊備、符合規定的,商標局一般在三個月內核發商標註冊證明,並郵寄給申請人。
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則將商標註冊證明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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